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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4月1日起施行 要求进一步强化入户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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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4月1日起施行 要求进一步强化入户安检

时间: 2024-04-16 00:52:21 |   作者: 产品中心

  4月1日起,《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条例》的施行,对推动河北燃气管理步入法制轨道、河北燃气事业高水平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针对河北冬季天然气用气量较大的实际,《条例》专门设立“供气保障”一章,从完善应急储备、督促协调签订供气协议、落实企业储气责任、保障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针对规范瓶装燃气市场,《条例》明确,除不可以从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外,瓶装燃气经营者还应当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强化对送气人员、运输车辆管理,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用罐车等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直接对气瓶充装燃气。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使用安全,《条例》要求,进一步强化入户安检,提高安检频次,城镇居民燃气用户由每两年至少一次调整为每年至少一次,农村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两次,单位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明确要求增加技防措施,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应分别安装、加装管道燃气自闭阀等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保护装置,明确燃气管道与燃气燃烧器具的连接管及燃气燃烧器具的使用要求。

  针对河北农村气代煤用户骤增情况,《条例》中对农村燃气的管理内容成为一大亮点,从燃气发展规划、农村燃气工程建设、乡镇政府管理职责和农村“两员”(驻村安全员及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制度等多方面予以规范,将农村燃气管理具体事项一并纳入法制化轨道,突出了河北特色。

  《条例》还提到,强化燃气特许经营管理,明确管道燃气经营者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四种情形和具体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和燃气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建立燃气经营者信用档案,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发布、评价,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另外,《条例》规定,将原由省级负责的管道燃气、燃气汽车加气母站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市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省级燃气经营许可核发部门仅负责审批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许可。同时,为做好燃气经营许可权下放后的监管,要求设区市燃气经营许可核发部门按时将核发情况告知燃气管理部门。

  小编注意到,《条例》的两个亮点,一个是强化入户安检,提高安检频次。另一个是对农村燃气的管理内容,给予了规范。

  关于燃气入户安检,各省市都有不同的要求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规定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为天然气居民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明确通气验收不得向天然气用户收取费用。

  据小编了解,实际的入户安检工作一直存在很大的困难,一个是燃气公司的居民用户数量巨大,用户多为上班族,早出晚归,无法按公司安检通知的时间留守人员在家。此外,一些“空房户”也造成高比例的到访不遇,导致安检入户率低。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入户安全检查”名义,向居民推销“保安阀”等不合格产品,甚至会出现了不法分子入户后抢劫的情况,致使部分居民警惕性高不愿配合,为此安检人员们不得已一次次的电话联系、上门查看,是一件非常耗时耗力的事情。但是一旦有漏掉检查发生意外事故,燃气公司要承担很严重的责任。

  如何做好入户安检工作,除了制定完善的安检管理制度;加强安检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安检质量认真做好入户安检各项内容;小编觉得也能够最终靠各宣传渠道比如燃气公司微信公众号等加强居民对燃气安全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宣传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小常识、需要注意的几点、燃气规范,引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器具等等,让用户意识到入户安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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