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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两市新修订的燃气管理条例对入户安检的规定条款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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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两市新修订的燃气管理条例对入户安检的规定条款值得推广

时间: 2024-04-16 00:52:30 |   作者: 产品中心

  众所周知,入户安检是确保用户用气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其效果往往与相关法规的规定紧密关联。近期,青岛和重庆两市新修订的燃气管理条例对入户安检的规定条款更能使燃气公司按质按量完成入户安检工作,值得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为此,笔者结合国家层面现行法规规程对入户安检的规定条款,对青岛和重庆两市新修订的燃气管理条例对入户安检的相关规定条款进行简要剖析,希望可以给国内另外的地方今后修订地方性燃气管理条例带来现实的指导意义。(编者注:重庆、青岛制定的燃气管理条例,在法律层级上都属于地方性法规。重庆属于直辖市, 本就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青岛在之前属于“较大的市”,也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2015年《立法法》修改之后,设区的市都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在实践中,燃气企业能通过入户安检及时排除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进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用户用气风险,防患于未然。在国家层面现行法规规程中,对入户安检有相关的规定条款,如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品质衡量准则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时进行安全检查。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作业规程》CJJ51-2016第3.5.1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时进行检查,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对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可以少于1次;2)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可以少于1次。

  5月23日,青岛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5月27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全员会议,对《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于5月31日履行了相关立法程序之后,该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青岛和重庆两市新修订的燃气管理条例对入户安检的规定条款如下: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理应当定期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检查每年不可以少于一次,对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瓶装燃气用户检查每半年不可以少于一次。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应当协助燃气经营单位做燃气安全检查。燃气经营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为天然气居民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安全检查档案。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优先安排在周末、节假日等方便用户的时间,并在检查结束后当场向用户出具书面检查结果。经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用气安全风险隐患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并指导用户及时整改;用户不及时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管道天然气经营公司能够暂停供气,并在确认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后恢复供气。

  从综上所述看,青岛和重庆两市新修订的燃气管理条例对入户安检的规定条款与国家层面现行法规规程对入户安检的规定条款相比,条款更细化、安检周期更短、安检时间更明确。这些亮点更能使燃气公司按质按量完成入户安检工作,值得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

  1、条款更细化,更具操作性。在入户安检的实践中,安检员常常会遇到一些麻烦,如被用户拒在门外、多次入户不遇也不能联系到用户等,这显然需要得到相关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的协助才能比较顺利地完成入户安检工作。但是,由于国家层面现行的法规规程和大部分地方性燃气管理条例都没有细化明确规定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要协助燃气公司完成入户安检工作,一旦安检员遇到麻烦需要这些单位协助时,有些居(村)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因没有利益可图便借理由推脱,从而给入户安检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从综上所述看,新修订的《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在这方面上有了明确的规定,一旦安检员遇到麻烦需要居(村)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协助时,相关居(村)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再不能借理由推脱了。显然,新修订的《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对入户安检的规定条款更细化,更具操作性。

  2、安检周期更短,更加有助于及时排除安全风险隐患。从当前的情况看,大部分的燃气公司依据国家层面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作业规程》CJJ51-2016第3.5.1条的规定实施入户安检工作,如此长的安检周期(非居民用户每年不可以少于1次,居民用户每2年不可以少于1次)显然难以及时排除用户户内的安全风险隐患,户内燃气事故的发生几率就难以下降。但是,从综上所述看,新修订的《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对入户安检的周期(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可以少于一次,居民用户每年不可以少于一次)更短了,这样的安检周期相比国家层面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作业规程》CJJ51-2016的安检周期,显然更加有助于及时排除用户户内的安全风险隐患,进而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户内燃气事故的发生几率。

  3、安检时间更明确,更有利提高入户安检效果。国家层面现行的法规规程和大部分地方性燃气管理条例对入户安检的规定条款都没明确的时间。所以,大部分的安检员都是利用工作日去入户安检,这样的安检时间对非居民用户没有多大的影响,但对居民用户影响相当大。因为工作日待在家里的往往是老人和小孩,或者无人在家,安检员利用这样的时间入户安检,效果显然不会很好。比如,安检员在安检时向用户讲授安全用气知识或下达整改告知,老年人和小孩往往会因为能力问题难以接受,安检效果相对较差。从综上所述看,新修订的《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明确了入户安检优先安排在周末、节假日等方便用户的时间,这样的入户安检时间能够弥补传统利用工作日入户安检的不足,来提升入户安检的效果。显然,新修订的《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安检时间更明确,更有利提高入户安检效果。

  结束语:总之,入户安检是确保燃气公司运营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然而,国家层面现行法规规程对入户安检的规定条款不够细化,致使有些燃气公司的入户安检工作质量大打折扣,这不但严重威胁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也给燃气公司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各地方职能部门在修订地方性燃气管理条例时,对于入户安检的规定条款,显然应该综合借鉴综上所述青岛和重庆两市新修订的燃气管理条例对入户安检的规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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